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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

一、受理范围

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并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类别包括:贡献奖、租用办公用房补贴、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等。本申报指南不包括新落户企业(《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落户奖。

二、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企业在规定时限登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进行申报,由“首页>在线办事>快速通道”进入“深圳市总部企业申报系统”,具体填写流程可查看申报系统首页右上角“帮助中心”。
申报单位网上填写完成后,请备齐申报系统打印生成的材料(包含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申报材料封面、申报表和附件目录)和附件材料,A4纸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文窗口(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3、4号窗口)。

(二)有关部门审核

市国税、地税、统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形成地方财力和在深统计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的注册登记和股权变动情况;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在本市拥有自有办公用房情况。
(三)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税务、统计、国土等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出贡献奖、购房、租房补助金额,形成奖励与补助方案,提交部门联席会议讨论后,提请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奖励补助公示
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将奖励补助方案在官方网站等公开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奖励补助发放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部门将奖励补助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三、申报企业具体条件和奖励补助标准

(一)贡献奖。列入总部经济企业名单的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三年起可以提出申请贡献奖。奖励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其自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年度以来历史最高值的30%部分,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自认定年度第三年以列入总部经济企业名单申报数据当年为基年。例如,总部经济企业2011-2013年形成地方财力分别为4000万、5000万、 6000万,则企业在2014年起可申请2013年度贡献奖,2013年贡献奖额度为(6000-5000)×30%=300(万元)。
计算公式:
奖励额=(上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 - 总部经济企业认定年度以来历史最高值)×30%
形成本市地方财力是指申报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在深圳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入地方分成部分。
(二)租用办公用房补贴。列入总部经济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计算公式:
每年补贴额=总部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
(三)购置办公用房补贴。列入总部经济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计算公式:
一次性补贴额=总部自用办公用房购房房价×5%

四、申报时间

总部经济企业(《暂行办法》第五条)的奖励与补助集中在3月至4月申报。2014年、2015年的奖励补助申报时间以我委网站的公告时间为准。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贡献奖(《暂行办法》第八条)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请表》;
2、企业重大变动情况,包括申报企业名称,注册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清算等;下属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申报企业持股比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清算等;
3、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租用办公用房补助(《暂行办法》第九条)提交材料:
1、五(一)1、2材料;
2、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地产租赁合同(附房屋租赁凭证)和租房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报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声明;
4、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购置办公用房补助(《暂行办法》第十条)提交材料:
1、五(一)1、2材料;
2、购房合同和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3、房地产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报企业在本市无其他自有办公用房声明;
5、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事项

(一)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的总部经济企业,应承诺在本市经营期不少于10年。享受购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
(二)总部经济企业的奖励补助与本市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租用办公用房补贴和购置办公用房补贴不可同时申请,不得重复享受。
(三)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企业可同时申请贡献奖和办公用房补贴(租用办公用房补贴或购置办公用房补贴),同时申请的,相同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四)申报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获得总部经济企业资格或奖励补助的,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五)下属控股企业是指相对于申报企业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子公司和孙公司。
(六)《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认定年度是指列入总部经济企业名单的申报数据年。
(七)《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认定之日是指列入总部经济企业名单申报数据年次年1月1日。
(八)请申报企业按《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供自列入总部经济企业名单申报数据年次年起至2014年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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