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我署备案登记,并已在新三板挂牌且符合本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其它资格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
已获得过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或其它市政府财政资金改制阶段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资助额度根据2016年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企业申报数量作相应调整。
先网上填报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时间为:3月9日-3月17日。申报企业登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http://sbxt.szsmb.gov.cn,按要求填写和上传申报资料。申报系统将于申报结束日期自动关闭,请及时申报。
(二)纸质申请材料提交时间为:3月21日-3月25日。企业将申报资料上传后,打印《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新三板挂牌补贴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并盖章,连同其他申报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署。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新三板挂牌补贴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由网上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生成打印并盖章);
(二)《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登记备案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换取“一证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五)由税务部门(国税和地税)提供的企业2015年的纳税证明;
(六)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股票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七)企业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复印件;
(八)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企业缴交2015年12月员工社会保险费的专用收据或清单复印件(验原件);
(九)企业保证材料真实性的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我署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及核定资助额,再经署长会议审定、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后,由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委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列入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的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金资助计划通知,到我署办理拨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