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提高新区土地集约利用效率,促进产业集聚,增强工业综合竞争力,根据《龙华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深圳市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深圳市特色工业园”称号的工业园区的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工业园区资助采取奖励制。工业园区经国家、市经济主管部门认定后,向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资助款经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拨付给园区经营管理企业。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龙华新区工业园区资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经营管理企业为在新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新区,且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经营规范,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遵守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五)园区经认定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深圳市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深圳市特色工业园;
(六)申请项目未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经认定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深圳市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可获得一次性20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工业园区资助的园区经营管理企业,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工业园区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园区基本情况、园区规模、园区经营情况及申请事由;
(三)园区管理服务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五)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六)园区产业规划、功能规划或专家论证意见;
(七)园区获得相关认定的相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园区需在获得相关认定证书、文件的当年或次年提出申请);
第五章 审批程序
区工业园区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征求意见——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