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轻企业上市负担,提高新区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增强新区经济竞争力,根据《龙华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企业上市的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成功上市其中一个阶段,即可向新区经济主管部门适时申请相应阶段的资助,亦可在完成多个阶段两年时间内合并若干阶段一并申请。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申请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由中介机构进行统一辅导从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
3、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按照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一般企业分别给予以30万元、80万元、100万元,总计210万元的资助;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以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总计300万元的资助。
申请企业已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科技企业上市项目资助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六)企业实际支出改制辅导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需提供有关认定文件;
(八)企业上市证明材料;
(九)其它相关材料。
第五章 审批程序
企业上市费用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征求意见——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