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技术中心项目资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新区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设备改造传统产业而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龙华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的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资助采取奖励制。企业获得技术中心称号后向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资助款经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资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新区,且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经营规范,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未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
(五)遵守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六)经认定获得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经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新区追加至200万元的资助;
(二)经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新区追加至100万元的资助;
(三)经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可获得80万元的资助。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资助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及申请事由;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六)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副本;
(七)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总结和规划报告;
(八)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
(九)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十)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
(十一)企业获得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相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企业需在取得相关证书、文件当年或次年提出申请);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拟资助方案——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