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园房租资助补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科技创新园项目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科技创新园资助分为科技创新园建设资助(包括科技孵化器建设资助、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资助、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资助、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建设资助及软件园建设资助)、科技创新园房租资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新区科技创新园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经新区认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科技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高新技术产业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园、软件园。
第五条 科技孵化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际运营两年以上;
(二)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不低于三分之二,且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明晰;
(三)具有完备的商务、网络、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可为孵化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申报、信息交流、人才引进、企业推介、对外合作、资金筹措和技术开发等多方位的服务;
(四)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60%;
(五)入孵初创科技型企业3O家以上;
(六)孵化器要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制度,三年内孵化失败或被确定项目没有孵化前景的,可被强制淘汰。
第六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注册于龙华新区,且加速器场地位于龙华新区;
(二)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龙华新区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与高端创新资源对接;
(四)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面积不低于三分之二;
(五)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六)与科技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七)入驻高成长科技企业数量20家以上,在加速器内以及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在10家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强,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八)建立高成长科技企业准入机制,优选高成长科技企业入驻。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业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发展目标应当是:建设成为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基地、创新人才的培养教育基地;
(二)园内经认定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0家;
(三)园内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区级或者区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中心不少于5家,园内企业承担省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累计不少于2项;
(四)园内拥有高新技术骨干企业不少于3家,且单个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文化创意、高效农业、知识型服务业产业园不低于2000万元),主导产品的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五)园内企业综合效益好,土地利用率高,具备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园区内从事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不少于20家;
(二)园内经认定的国家或深圳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0家;
(三)园内经新区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不少于5家;
(四)园内企业综合效益好,土地利用率高,具备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软件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软件园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并已制定相应的投资和实施计划;
(二)软件园地理边界明确,产权清晰,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园区的建设、管理和发展与国际接轨;
(三)软件园建设和发展环境优越,具有软件园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和后勤服务体系,以及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设施,可为软件企业提供不少于100M的宽带接入网;
(四)软件园管理规范,设有独立、完善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有能力配合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做好重点项目申报、推荐、管理和统计等方面的工作;
(五)软件园以软件产业为支柱产业,注册入驻的软件企业数不少于30家,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
(六)软件园具有培育孵化中、小型软件企业和培育骨干企业的条件,软件园内软件产值增长显著,年增长幅度不低于30%;
(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软件在软件园产品结构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并拥有拳头软件产品,具备一定的软件出口能力。
第十条 申请科技创新园房租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或研发机构;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入驻经新区认定的科技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高新技术产业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园、软件园。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对科技创新园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建设经费的50%、最高300万元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资金资助,一次或数次拨付。
第十二条 对入驻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园的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的房租资助,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租金的50%,每月每平方米最高20元,对同一单位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其中:
(一)科技孵化企业最高资助面积500平方米;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一般中试、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最高资助面积1000平方米;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最多资助2000平方米;
(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科技项目的企业,最高资助面积1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已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科技创新园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科技创新园建设资助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信用询单;
(六)科技创新园认定文件;
(七)专职工作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 申请科技创新园房租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写《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科技创新园房租资助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信用询单;
(六)科技创新园认定文件;
(七)租赁合同;
(八)其它相关材料。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园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提出拟资助计划——征求意见——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