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调查、鉴定评审或者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2)合作研发项目应围绕深圳市、宝安区重点产业技术领域开展科技攻关,具有重大创新意义并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
(3)提出申报的企业必须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就申报的项目展开合作并签定合作协议,并已向合作方支付合作经费;
(4)申报项目的合作协议必须是在上一年度和本年度内签订,合作项目经费支付行为发生在签订协议之后、提出本资助申请之前;
(5)合作研发项目的经费投入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方可申报认定资助;
(6)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申报的区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不超过2项。
1.《深圳市宝安区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申请书》及电子文档;
2.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3.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注册成立时间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4.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注册成立时间未满一年的可提供实际经营期内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对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研发实际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6.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
7.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和合作经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窗口办理流程:申报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相关事项。
网上办理流程:(一)预受理; (二)受理; (三)科室意见; (四)局长办公会审定; (五)办结。
主管部门: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受理机构: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办理依据:《〈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配套操作规程》(深宝府办〔2013〕15号) 十六、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