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给予配套资助。
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个项目不超过其获得国家、省、市资助金额的50%,且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本项资助属于审核类。
(一)注册在南山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具有良好的项目完成基础和条件、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足够的资金实力,具备承担申报项目的能力。
(三)申请单位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已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且资助资金已到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复印件;
3.申报日近三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资助资金拨付证明材料;
7.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查询单复印件;
8.《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分工、承担的任务及资金投入比例(单一单位申报的不需要提交);
9.其它资料和流程详情请拨打:
本分项资金由区文产办负责受理,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自发布之日起长期受理申报申请,每年分批集中评审。未能赶上本次集中评审的申请,将留至下一批评审。
申报单位须将一份书面申请资料连同材料的电子文档(word文档,复印材料扫描后粘贴在word文档中)递交到区文产办。另一份由企业自行留底。
区文产办地址:南山区桃园东路南山区委办公大楼A座1316室。
(一)区文产办受理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报单位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二)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区文产办根据扶持标准,制订扶持计划,会同当批次的扶持项目共同提交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讨论。
(三)讨论通过后,由区文产办在南山文化产业网和《蛇口消息报》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文产办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区文产办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区文产办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明确的资金用途、知识产权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区财政局凭项目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区财政局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一次性拨入申报单位帐户。获资助单位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的,直接冲减当年费用。
(一)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 该项目的同一环节已经获得我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 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四) 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五)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重大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七) 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八)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九)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