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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黄金珠宝产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罗湖区黄金珠宝产业发展现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扶持对象为从事黄金珠宝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展示交易、宣传推广以及行业服务等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区经济促进局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一节 转型升级和效益提升
第四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企业,当年或次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达到10亿元以上,给予4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五条 对企业将生产加工环节外迁,转型升级为商贸类法人企业,或将生产性服务业单独剥离,增设商贸、研发、设计等法人企业或分公司,设立当年或次年销售额(主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的,给予该企业一次性扶持。其中年销售额(主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扶持20万元;在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扶持40万元;在20亿元以上的,扶持6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对罗湖区现有工业旧厂房进行拆除重建类更新改造。对列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并改造完成后,引进企业所占面积达到项目产业面积的70%以上且符合项目产业规划定位的,可按改造项目规模及纳税情况,给予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扶持。新建单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45万平方米以下的,且入驻企业年度纳税额合计3000万元以上,扶持200万元;45万平方米以上的,且入驻企业年度纳税额合计5000万元以上,扶持300万元。扶持资金按2年分2期平均支付。
第七条  对实现集中收银,依法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珠宝交易中心,按年销售额给予一定扶持。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扶持30万元;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扶持60万元;50亿元以上的,扶持100万元。同一交易中心扶持不超过2年。
第八条 对年工业增加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扶持5万元;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扶持10万元。对年工业增加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增幅10%以上、20%以下的企业,扶持5万元;年增幅20%以上的企业,扶持10万元。
第二节 设计创意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九条 对行业内国际知名设计机构、设计师个人工作室等入驻罗湖并设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运营经费扶持,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十条 鼓励珠宝设计师发展壮大,并给予如下扶持:
(一)鼓励以个人设计师名义参加国内外展会,经行业协会推荐,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对参加国内外展会的设计师,给予展位费全额扶持,给予差旅费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设计师举办个人设计展,经行业协会推荐,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对举办个人设计展的设计师,给予活动实际投入额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参加由国际行业协会等国际级机构或国家部委、行业协会等国家级机构主办、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行业评比活动并获得荣誉称号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其中,获得国际级行业评比活动荣誉称号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国家级行业评比活动荣誉称号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珠宝企业或独立设计师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知识产权,对提出知识产权诉讼并胜诉的企业或独立设计师,按司法部门最终判定的获赔金额给予全额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节 技术改造和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上一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创新成果显著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研发投入实际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实施地在罗湖辖区且由市、区产业主管部门推动或符合市鼓励引进技术目录范围的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完成投入使用后,按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1年内只能申请1个技术改造资金扶持项目。
第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获得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十六条  对于由区产业主管部门推动成立的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平台服务效果和投入情况,给予平台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四节 市场拓展和产业推广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加大品牌投入,对于上一年度品牌宣传推广投入500万元以上、成果显著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实际投入金额的5%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对参加由区产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国内外重点展览会,且属企业自用展位的,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5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年度展位费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对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推动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性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及影响力,给予承办方一次性活动经费扶持,扶持额度不超过承办方的实际投入额,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个人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第六条资金扶持的需另提供以下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第十条第1款的需另提供以下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第十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资金扶持的需另提供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第十一条资金扶持的需另提供获奖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第十二条资金扶持的需另提供生效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七条  申请第十五条资金扶持的需另提供获得称号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 申请第十六条资金扶持的需另提供以下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第十八条资金扶持的需另提供以下材料:
第三十条 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申请第十九条资金扶持的企业注册地不限于罗湖。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规模以上企业”是指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珠宝批发企业、零售额500万以上的珠宝零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珠宝工业企业。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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