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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电子商务实施申请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电子商务发展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扶持对象为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实体企业和电子商务产业链内其他企业。
第三条 罗湖区科技创新局、罗湖区经济促进局是本细则实施的主管部门,其中罗湖区科技创新局负责本实施细则第二、四章的受理;罗湖区经济促进局负责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的受理,区其他部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电子商务企业扶持内容
第一节 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扶持
第四条 对从事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与交易的重点平台企业发展,根据平台服务收入和交易规模分档次给予一次性支持。上年度服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和交易额达到10亿元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支持;上年度服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和交易额达到20亿元的,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上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和交易额达到50亿元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上年度服务收入达到2亿元和交易额达到100亿元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五条 对电子商务行业细分领域重点企业发展,根据其上年度直接销售额分档次给予一次性支持。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的,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亿元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六条 综合销售额全国排名前十位的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已上市或获得重大股权投资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罗湖新设立区域总部或分公司,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入驻支持。对行业细分领域重点企业入驻罗湖的,分档次给予支持:上年度服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或销售额达到3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入驻支持;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或销售额达到5亿元的,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入驻支持;服务收入超过2亿元或销售额达到10亿元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入驻支持。
第七条 对入驻罗湖前5年内已通过重组、并购或者投资机构投资等方式获得股权融资的电子商务企业,获得股权融资达到500万元的,按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一次性入驻支持,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区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重组、并购或投资机构投资等方式获得股权融资的,按本条款给予支持。
第二节 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扶持
第八条 对于在罗湖注册的企业型网商,以企业网上销售数据为依据,给予企业运营支持。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支持;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支持;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九条  对依托国内排名前三位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的独立网商,上年度销售额进入该平台细分类目排名前十位的(以平台一级类目为考核依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连续两年年销售额进入细分类目排名前三位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同一网商在同一类目的多个网络品牌,以排名靠前的为支持依据)。
第十条 对于从事以增值、娱乐等服务为主营业务,且上年度服务收入达到5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按企业上年度实际支出宣传推广费用的15%给予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支持年限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对于为传统企业提供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的企业,以其代运营的单个实体企业电子商务销售收入为依据,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代运营服务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代运营服务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代运营服务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超过1亿元的,给予代运营服务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为多家企业提供代运营服务的,符合上述条款的,可以累加支持额度,年度支持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于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按资金流水,分类别给予支持:对于从事国内第三方支付的企业,日均国内资金流水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于从事国际第三方支付企业,日均国际资金流水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十三条  对于从事移动应用开发和运营的企业,年服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按日均流量给予分档次支持:日均流量达10万,给予30万元;日均流量达50万,给予50万元;日均流量达100万,给予1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获评国家、省、市、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档次予以支持,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30万元,区级2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支持的与互联网、电子商务产业相关的扶持项目,分别一次性按30%、20%、10%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最高单项扶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节 电子商务园区扶持
第十五条  支持业主或物业经营商利用已有物业建设自运营电子商务园区,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且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达到60%以上的,根据园区规模,企业入驻情况和运营效果,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十六条  对于引进第三方电子商务专业运营团队,并由专业运营团队运营的园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达到70%以上的,根据园区实际规模、运营成本和运营效果,给予园区运营方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支持,支持年限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对于入驻电子商务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以企业纳税总额形成区财政所得为标准,前两年给予全额扶持,后两年按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当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八条 对于入驻电子商务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房租支持,根据企业实际租赁价格,按年租金30%标准给予支持,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房租支持累计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  支持虚拟产业园运营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企业入托服务,对于入托电子商务企业数达到2000家以上的虚拟产业园运营机构分档次给予支持,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入托2000家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支持;入托5000家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入托10000家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二十条 对于获评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电子商务园区分档次给予扶持,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30万元。被认定为多个层级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按该企业被认定的最高层级标准给予扶持。企业认定层级提高,按照扶持标准的差额补足。
第三章 实体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扶持
第二十一条 对规模以上的商贸企业、珠宝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业务的,给予以下扶持:
对上年度网上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的,一次性扶持金额5万元;上年度网上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扶持金额10万元;上年度网上销售额达到2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的,一次性扶持金额20万元;上年度网上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扶持金额30万元。
对依托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的企业,上年度网上销售额进入该平台细分类栏目排名前二十位的,给予20万元金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东门、人民南、笋岗-清水河、水贝-布心等重点商圈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入驻商户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业务,对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运营企业发动30%以上或100家以上本市场商户依托国内外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的,给予运营企业2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运营企业发动50%以上或500家以上本市场商户依托国内外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的,给予运营企业5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辖区酒店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主营业务网上销售,上年度网上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该年度购买服务的服务费总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鼓励辖区旅行社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主营业务网上销售,上年度网上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该年度购买服务的服务费总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珠宝行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发展,上年度网上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支持;上年度网上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40万元支持;上年度网上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给予80万元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对辖区珠宝专业市场以及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购物中心、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大型商业物业的经营单位建设电子商务平台,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年度网上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30%以上或100家以上本市场商户入驻的,给予以下扶持:
对入驻商户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商品展示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
对上年度网上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支持;上年度网上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40万元支持;上年度网上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80万元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和珠宝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平台,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年度网上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支持;上年度网上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40万元支持;上年度网上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80万元支持。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与区产业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入驻罗湖区政府设立的虚拟经济服务平台,并实现闭环交易的辖区企业给予以下扶持:
对入驻企业或连锁品牌门店分别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连锁企业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对上年度进入平台活跃度排名前十位的,按排名给予6至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对进入上年度平台销售额排名前十位的,按排名给予6至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四章 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优化扶持
第二十八条 对电子商务培训机构按产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培训计划开展电子商务专业培训的,给予培训机构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支持。
对区政府组织,由相关培训机构实施的电子商务专业培训,按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九条 对经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的各类电子商务活动,给予承办机构活动组织费用支持,单项活动不超过20万元。
对区政府组织的,由相关机构承办的电子商务重大活动、赛事,按实际发生的承办费用给予承办单位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
第三十条 对入驻特别重大的电子商务平台或项目,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实行“一事一议”的政策,报联席会议批准执行。新入驻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可参照入驻电商园区企业,享受相应扶持。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一条  受理及审批的程序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申请基本材料
第三十三条 其它申请材料
(一)申请第七条另须提供融资合同、银行进账单、对方付款单复印件;
(二)申请第八、十三、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另须提供相关数据文件及佐证材料;
(三)申请第十一条另须提供代运营合同复印件;
(四)申请第十二条另须提供《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第十八条房租支持另须提供经房屋租赁所登记的企业上一年度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和房租支付发票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均须加盖公章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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