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光明新区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更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资助对技术改造投资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项目符合国家及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和光明新区产业发展规划,以推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为目标,促进光明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第六条 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方式为贷款贴息,即:申请单位根据向银行贷款的情况,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补贴利息的资助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项目建设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范围为:
支持大企业(集团)产业、产品结构调整项目,以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项目以及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以及产业关联度高的项目。费用包括技术改造前期费用及其他与技术改造项目直接有关的支出。
第八条 贷款贴息资助的范围为申请单位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用于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的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第九条 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不超过实际支出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不超过实际支出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企业技术改造资助项目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人身份证;
(四)企业上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项目投入审计报告;
(五)其他说明项目技术水平的附加材料,如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奖证书等;
(六)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七)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给单位的进帐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八)单位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
(九)该项贷款未向同级政府其他部门申请贴息的声明;
(十)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三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